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交通安全法》及国家对车辆挂靠经营的
相关管理规定,甲、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,订立本协议,以资双方共同信守。
乙方全额出资购置厂牌型号 车辆,发动机号
, 车架号
,车牌号 ,挂靠甲方经营。
二、 挂靠车辆的所有权和运行支配权
- 车辆依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挂靠经营,不改变乙方对车辆的实际所有权 且独立享有挂靠车辆的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。
三、挂靠服务费和过户费
- 乙方视其挂靠车辆的不同情况向甲方交纳挂靠服务费:蓝牌车辆200元/年,黄牌车辆240元/年;分期付款(车辆抵押贷款)蓝牌车辆1000元/年,黄
牌车辆1200元/年;挂靠车辆保险未交由甲方代办的,挂靠服务费2400元/年。
挂靠车辆过户费:2000元/辆。
四、挂靠期限
- 长期。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解除或变更之日止。
五、甲方权利义务
- 1、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代扣代缴的各种规费、税费。
- 2、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检、驾驶证检审以及营运证等有关证照,费用 由乙方承担。
- 3、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参与解决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,因交通事故所导 致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,全部由乙方承担。
- 4、乙方不按本协议书约定交纳费用、购买保险或因挂靠车辆运行连带甲方 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时,甲方有权决定单方解除挂靠关系,终止乙方挂靠经 营权。
- 5、乙方以挂靠车辆提供财产抵押,当其不按时清偿甲方债务时,甲方有权 单方将挂靠车辆进行评估后,以挂靠车辆作价或变卖所得抵扣乙方所欠债务。
六、乙方权利义务
- 1、乙方对运营挂靠车辆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。
-
2、乙方对挂靠车辆的保险必须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,且除交强险外,商业保险的额度应符合甲方对同类车辆的要求(其中,第三者保险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),贷款车辆必须按公司要求全部险种投保。否则,本挂靠协议自动解除。
- 3、乙方转让挂靠车辆时,必须与甲方结清因该车辆挂靠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,并同时办理保险及挂靠协议变更手续。
- 4、乙方应依法运营,不得以挂靠车辆从事违法活动,不得在运营活动中毁损甲方名誉和利益。
七、其他
- 1、本协议经甲、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;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发各持一份。
- 2、除本协议约定之情形外,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。
- 立协议人: